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北商所

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交易资金管理,维护商品现货挂牌交易(以下简称“挂牌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暂定)》、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交易场所作为组织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为交易双方的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合同转让、合同变更以及款项结算等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交易场所不是交易合同的当事人,不参与任何交易,不享有交易合同项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不承担交易合同项下交易双方的义务,不承担交易合同未生效、有效、效力待定或者无效、解除、终止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 交易资金是指在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用于支付挂牌商品的货款、手续费、提货费用等的资金。

第四条 交易场所管理职责:

(一)办理交易数据清算、每日数据结算和提货货款结算业务;

(二)管理和控制交易资金账户风险;

(三)负责与结算银行业务的衔接及协调工作;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资金结算情况;

(五)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交易场所相关工作人员禁止泄露交易商账户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六条 凡接受或使用交易场所现货商品挂牌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企业、交易商、经纪机构、结算银行、现货仓库、物流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均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结算账户管理

第七条 结算银行是指存放交易资金及协助办理交易结算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 交易场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交易场所结算账户。

第九条 交易商应在结算银行开通自有银行账户,并与结算银行签署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第十条 交易场所对交易商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并与交易场所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严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为每一交易商设立交易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交易商的出入金、盈亏、货款、手续费等。每一交易商的交易明细账户不得与任何其他交易商混用。

第三章 交易账户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交易资金属于交易商所有,只能用于下列情形:

(一)依据交易商通过交易客户端发出的指令划拨交易资金;

(二)交易商因挂牌交易支付挂牌商品的全额货款;

(三)交易商因挂牌交易支付申购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提货费用等;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交易商可以在自有银行账户和交易商交易账户之间自由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交易商的交易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或者通过交易商在结算银行开通并绑定的银行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进行出金和入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有权利将本管理制度下的权利义务转移或授权给指定的第三方履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