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北商所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信息发布、传播和使用,提高现货市场透明度,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暂行)》、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交易场所官方网站将涉及挂牌商品有关的或涉及对挂牌商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及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交易场所各项规定、挂牌商品、现货仓库、检验机构、保险机构、经纪机构、交易数据、业务公告等信息。

(一)交易场所规定范围:交易规则、提货管理办法、经纪机构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制度等;

(二)挂牌商品信息范围:挂牌商品名称、商品交易代码、总重量、商品等级、产地、包装、检验标准、挂牌总量、挂牌价格、涨(跌)幅比例、最小变动价格等;

(三)现货仓库信息:仓库名称、库存商品、出库入库信息、仓库地址等;

(四)检验机构信息:机构名称、机构地址等;

(五)保险机构信息:机构名称;

(六)经纪机构信息:机构名称、机构编号;

(七)交易数据信息:挂牌总量、成交量、成交金额、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结算价格等;

(八)业务公告范围:申购信息、业务调整信息、临时重大事项、异常情况等;

(九)交易场所认为应当披露的其它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发布、传播及使用

第四条 交易场所应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交易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场所签订交易场所信息传播合同,取得交易场所信息传播授权许可后,方能传播或使用交易场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已获交易场所信息传播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交易场所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主管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已获交易场所信息传播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在传播交易场所信息时,应保证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场所。

第八条 传播交易场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交易场所许可进行交易场所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交易场所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九条 未经交易场所授权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传播和使用交易场所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十条 交易场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场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及交易商情况、收费情况等。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场所的原因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交易场所不承担法律责任,交易场所将及时披露相关中断及恢复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未经交易场所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场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交易场所除有权要求其终止传播和使用交易场所信息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已获交易场所信息传播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如违反本制度,交易场所将根据已签署的交易场所信息传播和使用合同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