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北商所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维护交易场所正常运营,保护广大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品现货挂牌交易规则(暂行)》、《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商品现货挂牌风控管理办法(暂行)》,结合交易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使交易商正常交易的、已经或者可能给交易商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交易场所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易场所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交易场所需应对的突发事件类别如下:

(一)情势变更突发事件:

交易场所在开始提供组织挂牌交易服务时,客观情况发生了交易场所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提供组织交易服务,对交易场所或者交易商明显不公平的突发事件。

(二)不可抗力突发事件:

交易场所在提供组织挂牌交易服务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社会异常等突发事件。

(三)第三人原因、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自身故障导致的意外突发事件,包括:

1、机房漏水;

2、硬件设备被盗或损害;

3、核心设备硬件故障;

4、服务器软件系统故障;

5、业务数据损坏;

6、通信网络故障;

7、黑客攻击事件;

8、电力系统中断;

9、其他。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交易场所对突发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处置原则。

第七条 交易场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交易场所总裁担任组长、副总裁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交易场所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交易场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交易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交易场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披露工作;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交易场所各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本部门工作情况,做到提前预防、及时控制。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敏感度,持续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客观、真实的向分管领导汇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分管领导应同时告知交易场所负责人。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 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预警工作程序:

出现预警信息后,由交易场所各部门责人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时告知交易场所负责人;分管领导与交易场所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对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及时向交易场所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负责人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如实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成立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视严重度有权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暂缓进行提货等措施,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 发事件对交易场所造成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交易场所应当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交易场所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恪守保密 原则,不得擅自泄露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交易场所统一安排,不得损害交易场所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交易场所及时将事件的具体情况报送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交易场所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各部门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交易场所相关部门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交易场所内部要广泛宣传突发事件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交易场所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惩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交易场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易场所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交易场所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