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4     来源:北商所

交易商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商品现货挂牌交易(以下简称“挂牌交易”)秩序,保障现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交易商仅限于有实物现货需求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不能取代交易商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挂牌交易的风险,相应的责任以及费用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条 交易商应当根据本办法中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加挂牌交易。

第五条 经纪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第六条 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交易商适当性制度。

第七条 经纪机构应当要求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交易商适当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经纪机构应在提供服务时审核交易商的姓名(或名称)、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建立交易商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交易商保密。

第九条 交易商适当性规定包括如下内容:

(一)年龄在20-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对交易方式和现货交易的内容需了解认知,能够正确理解挂牌商品及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四)须使用正当来源的资金进行交易;

(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同意、接受并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

(六)自主操作交易软件;

(七)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现货交易的情形;

(八)其它交易场所规定的事宜。

第十条 交易场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商适当性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向交易商披露挂牌交易的风险特征、做好交易商风险能力测试,或提供有助于交易商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交易商适当性审查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应当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交易商适当性审查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交易商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交易商适当性审查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交易商信息、交易商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十五条 交易商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交易商适当性制度要求。如违反本办法,交易商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经纪机构,交易场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强制培训、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专项调查、暂停受理或者暂停办理相关经纪业务等监督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场所可以撤销其经纪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