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4     来源:北商所

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商品现货挂牌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双方公平交易,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交易场所作为组织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为交易双方的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合同转让、合同变更以及款项结算等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交易场所不是交易合同的当事人,不参与任何交易,不享有交易合同项下交易双方的权利,不承担交易合同项下交易双方的义务,不承担交易合同未生效、有效、效力待定或者无效、解除、终止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交易场所、经纪机构工作人员和交易商。

第二章 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业务隔离。交易场所对账户激活、风险控制、日终结算、交易监控进行集中管理,人员、办公场所与其他部门相互独立,最大限度降低因人为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第五条 人员隔离。为防范利益冲突,不同部门人员应相互独立,不得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当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实行回避。

第六条 信息系统隔离。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参与交易场所业务。

第七条 关联方回避。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不得作为交易场所业务的交易商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参与交易场所业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涉及可能影响商品现货挂牌价格走势的相关数据,交易场所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九条 交易商禁止或限制从事以下交易:

(一)基于利益输送的目的,破坏公平原则的交易;

(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输送利益;

(三)从事欺诈和显失公平等非法活动。

第三章 附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